导语
7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同时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政法函〔2023〕199号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
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四)申报方式。
请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五)申报日期。
(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复核相关工作。